常見問題
公司滿30人一定要訂工作規則嗎?沒核備還能處分員工嗎?
公司僱用勞工人數滿30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30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核備後應即在事業場所公告,並印發給各勞工,不是公告、印發二選一。員工簽名不能代替這些程序,但『沒核備』也不等於所有管理行為自動無效;已核備同樣不能讓違法扣薪或解僱條款變合法。
滿30人後,公司有三件事要做
訂定必要事項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考勤、獎懲、離職與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應依勞基法第70條列入工作規則。
滿30人時即訂立,30日內報核備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7條,人數滿30人時應即訂立,並於30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是等公司有空才開始。日後因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而修正工作規則,也要依規定報核備。
核備後公告,並印發給各勞工
依施行細則第38條,核備後應即在事業場所公告並印發各勞工。只有人資電腦裡存一份、只貼公告卻未印發,或只請員工簽名,都不能直接當成法定程序已全部完成。
送件與留存紀錄,可以先整理這幾項
人數、版本與送件資料
記下達30人的時間,整理工作規則全文、版本日期及核備申請資料;申請書、附件份數與紙本或線上送件方式,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確認。勞動部工作規則專區有參考手冊,範本仍須配合實際工時、薪資及管理制度調整。
送出後仍要分別留證明
保留送件與收件證明、補正資料、核備函、實際公告日期及印發紀錄。簽收可以協助證明已交付哪個版本,但不能用簽名代替核備、公告或條款本身的合法性。這是整理資料的建議,不代表每個地方的送件附件都相同。
核備、公開與條款合法性是三個不同問題
沒核備不代表所有管理都歸零
出勤要求、工作指示或契約約定仍可能有其他依據;是否有效要看具體內容、勞工是否知悉及是否違反強制規定,不能只用核備章一刀切。
有核備也不會讓違法條款變合法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的部分無效。主管機關核備不是替違法扣薪、任意解僱或過度處罰背書。
處分還要有事實與比例
公司應說明員工違反哪一項已知悉的規範、事實證據及處分理由;是否可解僱還要另外符合勞基法要件。
遇到處分時,按四層資料核對
版本與日期
索取當時適用版本、核備資料、公告及印發紀錄;若有簽收,也一併核對版本與日期,避免公司事後用新規則處理舊事件。
條款、事實、法律與結果
分別查條款寫什麼、事情是否發生、條款是否違法、處分是否過重,不把四個問題混成『公司有規章所以都可以』。
情境示範
剛從29人增加到30人,先讓大家簽名就夠嗎
情境:假設公司依法核對僱用人數後,確認已從29人增加到30人。行政把規章發給員工簽名,卻還沒送核備,也沒有公告。
- 從達30人的時點立即處理工作規則,不等待下次年度改版。
- 於30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保留送件與補正紀錄。
- 核備後立即在事業場所公告,並印發各勞工,保留適用版本與交付紀錄。
結果:員工簽名不會讓尚未完成的核備、公告程序自動完成;也不能把違法條款變成有效約定。
提醒:期限是報請核備的期限,不是保證主管機關必須在同一天完成審核;僱用人數或管轄機關不明時,先向當地主管機關確認。
滿35人的公司規定遲到一分鐘扣一天薪
情境:公司工作規則已核備,也已公告並印發;勞工遲到一分鐘後被扣除一日工資。
- 確認當時適用的工作規則版本、公告與印發紀錄,以及實際出勤。
- 把出勤管理與工資扣除分開,檢查扣款是否符合工資全額給付及實際未提供勞務的範圍。
- 不因工作規則已核備,就直接認定扣一日工資合法。
結果:核備只能證明程序的一部分,不能治癒違反法令的扣薪條款。
提醒:本頁不直接計算應補發金額,扣薪細節由薪資扣款頁負責。
先確認這些事
- 事業單位僱用人數及達30人的時間。
- 當時適用的工作規則全文與版本日期。
- 報請核備日期、核備函、公司公告及印發紀錄;簽收資料須能對上版本。
- 公司主張違規的具體事實、證據與處分通知。
- 條款是否涉及扣薪、解僱、獎金或其他另有法定要件的事項。
這些情況先不要直接套用
公司只說規則已核備,所以處分一定合法
先做:分開查條款內容、勞工知悉、違規事實、法律限制與處分比例。
找誰:涉及扣薪或解僱時,轉到對應問題頁再核對。
勞工只因找不到核備章,就認定所有工作指示無效
先做:確認僱用人數、工作規則程序、契約與具體指示的法律依據。
找誰:可向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查詢核備及違法條款。
公司在事件後才公告新版規則
先做:保存舊版、公告時間與處分資料,要求公司說明適用版本。
找誰:重大處分或解僱應儘快尋求勞工法律協助。
核備不是合法保證,未核備也不是全盤歸零
工作規則爭議要分程序、公開、條款內容、事實與處分結果逐層檢查,不能用一個核備章替代所有法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