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公司說不能勝任工作就能資遣嗎?要有什麼改善與證據?

公司不能只說一句『表現不好』就把不能勝任當成既定事實。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屬資遣事由,雇主要能指出工作要求、實際落差與具體證據;在合理可期待的範圍內,也要先考慮輔導、訓練、調職等影響較小的方法。若最後依法資遣,仍要處理預告、謀職假與資遣費。

不能勝任不是主管貼一個標籤就成立

先看工作要求是否明確

職務內容、合理績效標準、工作資源與考核期間應可被具體說明;臨時改標準、只挑單一錯誤或沒有告知期待,都會讓事實難以核對。

再看落差是否真的影響工作

公司應提出客觀紀錄,例如交付成果、錯誤內容、期限、客戶或內部往來,而不是只寫『態度不佳』『不適合團隊』。

分清楚能力問題與懲戒問題

能力、體能或績效不足通常回到第11條第5款;若公司主張重大違規立即解僱,則是不同法定事由,不能混用以省略預告與資遣費。

改善程序沒有一套固定天數,但不能完全跳過替代方法

法律沒有規定一律要做幾天PIP

是否需要輔導多久,要看工作性質、落差、年資與可改善程度;本站不把任何固定天數寫成法定門檻。

要看公司曾提供什麼合理機會

包括告知問題、給予可理解的目標、必要訓練、工作資源、合理改善時間或可行調職。若這些方法明顯可用卻完全未考慮,終止風險會提高。

勞工也要留下回應與完成紀錄

收到考核或改善計畫時,逐點回覆事實、需要的資源與已完成事項;不要只在離職後才第一次提出反駁。

公司最後仍資遣,權益要分開核對

要求書面終止理由與日期

確認公司引用的是第11條第5款、最後工作日及通知日期,避免事後改成自願離職或第12條立即解僱。

預告、謀職假與資遣費照常檢查

不能勝任若依法作為第11條資遣,並不會自動免除這些程序與給付;金額與期限回到資遣總覽處理。

情境示範

公司只用一次客訴就說不能勝任

情境:年資三年的客服人員收到一次客訴,公司隔天要求簽自願離職,沒有既有標準、輔導或其他紀錄。

  1. 要求公司提供客訴內容、職務標準與終止理由。
  2. 保存過去考核、訓練與工作成果。
  3. 不要把公司提出的終止改簽成自願離職。

結果:單一客訴不會自動證明確不能勝任;仍須按整體工作事實與最後手段原則核對。

多次明確未達標且替代方法已嘗試

情境:公司有書面工作標準,連續數月記錄重大落差,提供訓練、輔導與適當調職仍未改善。

  1. 核對標準是否合理且事前告知。
  2. 確認改善與替代措施確實執行。
  3. 若公司終止,仍檢查預告、謀職假及資遣費。

結果:證據較完整不等於終止必然合法,但已具備較可核對的事實基礎。

先確認這些事

  1. 勞動契約、職務說明與事前告知的績效標準。
  2. 考核期間、具體事件、工作成果及公司提出的落差。
  3. 公司提供過哪些資源、輔導、訓練、改善時間或調職。
  4. 勞工逐項回覆、提出資源需求及完成工作的紀錄。
  5. 終止通知引用的理由、法條、通知日與最後工作日。

這些情況先不要直接套用

公司要你先簽自願離職,才願意給資遣費或離職證明

先做:不要用不實終止原因交換給付,保存公司條件與通知。

找誰:先看被逼自願離職頁,並向地方勞工局(處)申請調解。

能力下降與職災、疾病、身心障礙、懷孕或合理調整需求有關

先做:先整理醫療、職務與調整請求,不直接套一般績效資遣。

找誰:向地方主管機關確認職災、歧視或合理調整等特別保護。

公司引用第12條重大違規,卻又口頭說是不適任

先做:要求書面固定終止理由,不讓兩套法律效果混在一起。

找誰:已收到終止文件時,儘快找勞工法律扶助確認救濟。

PIP有做不等於資遣一定合法,沒做也不代表個案必然違法

真正要看的是工作要求、客觀落差、改善可能、替代措施與完整終止程序;本站不替個案判定勝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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