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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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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條
第 十 章 監督與檢查
勞動基準法 第 72 條
最新修正:
2024-07-31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前項勞工檢查機構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71 條
第 73 條
相關函釋
2020-04-20
勞職授字第 1090201304 號函
勞動部就勞動檢查法第 25 條規定事業單位對於檢查結果,應於違規場所 顯明易見處公告 7 日以上涉及相關規定之說明
2001-09-24
(90)台勞檢一字第 0046413 號
地方主管機關持檢查證執行勞動基準法檢查職務疑義
1998-06-04
(87)台勞動三字第 020435 號
關於縣市政府依勞動基準法第 72 條規定派員實施檢查之權疑義
1998-04-16
(87)台勞動三字第 015390 號
重申為貫徹勞動基準法之執行,地方主管機關依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得派 員實施檢查
1994-09-01
廢 (83)台勞檢一字第 57562 號函
已廢止
有關縣市政府受理「勞動基準法」申訴案時,是否有權赴事業單位實施檢 查疑義
1986-06-25
廢 (75)台內勞字第 415571 號函
已廢止
主管機關派員查訪、索取資料遭雇主拒絕得處罰鍰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雇主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