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 章 監督與檢查

勞動基準法 第 72 條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前項勞工檢查機構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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