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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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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第 一 章 總則
勞動基準法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24-07-31
條文全文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第 5 條
相關函釋
2019-01-28
勞動福 3字第 1080135091 號函
勞動部就事業單位申請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如有應查核事項者,應先送 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核之法源依據,涉及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準備 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1994-03-01
(83)台勞動三字第 14826 號函
事業單位請領勞工退休金之人員其職稱如係總經理等身分之確認
1993-02-18
(82)台勞職業字第 24292 號函
事業單位是否須將外籍勞工勞動契約送主管機關核備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