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公司轉賣、合併或換老闆,年資和資遣權益會不會中斷?

先確認是不是勞基法第20條所稱的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以及法律上的雇主是否真的改變。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留用勞工的原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承認;未被留用者,原則上要依法預告終止並給付資遣費。不能只靠公司改名、換招牌或發一份新合約,就說年資自動歸零。

第一步不是先簽新約,而是確認發生哪一種變動

查法律上的雇主是否改變

比較勞動契約、投保單位、薪資匯款人、統一編號、公司通知與實際指揮者。品牌、店名或股東更換,不一定等於勞基法第20條的改組或轉讓。

確認是否留用

要求公司書面說明留用雇主、起始日、職務、工資、工作地點、原年資承認方式及既有未休特休等權益。

不留用要走終止程序

依第20條,未留用勞工應按年資預告終止並給付資遣費;不能只說由新公司自行決定或要求勞工先簽自願離職。

留用不是只保留一個到職日

原年資要連續承認

留用勞工的工作年資由新雇主承認;應在文件中明確記載原到職日,避免日後在特休、資遣或退休計算時發生爭議。

新條件仍要逐項核對

年資承認不代表所有工資、職務、地點與班別變更都自動合法;若有不利變更,仍要按契約與調動規則另行檢查。

不要先簽『結清一切』才看內容

把舊雇主結算、新雇主留用、年資承認與權利拋棄條款拆開看;無法理解的空白或概括放棄文字先不要簽。

情境示範

門市由新公司接手並留用原員工

情境:原公司把門市營業讓給新公司,新舊雇主通知原員工留任,但新合約把到職日改成接手日。

  1. 核對法律上的雇主與轉讓文件。
  2. 要求新合約或附件明載原到職日及年資承認。
  3. 逐項比較工資、職務、地點及特休。

結果:若屬第20條留用,不能只用新合約日期把原年資歸零。

公司只換負責人與品牌名稱

情境:公司統一編號、投保單位與薪資支付主體都沒有改變,只更換負責人與品牌。

  1. 先確認法律上的雇主是否仍為同一法人。
  2. 保存變更前後契約與投保資料。
  3. 不要只因外觀換老闆就直接套用第20條資遣或留用結論。

結果:是否為事業改組或轉讓須看法律關係與實際安排,名稱變更本身不足以下結論。

先確認這些事

  1. 變動前後的公司名稱、統一編號、投保單位與薪資支付主體。
  2. 公司公告、轉讓或合併通知及生效日。
  3. 是否收到留用通知,新舊雇主如何約定。
  4. 原到職日、年資、特休、退休與資遣制度。
  5. 新合約的工資、職務、地點、班別及是否有權利拋棄文字。

這些情況先不要直接套用

公司要求先簽自願離職,再由新公司重新聘用

先做:先要求書面說明變動法律性質、年資與不留用時的給付,不急著簽自願離職。

找誰:帶新舊文件向地方勞工局(處)確認是否適用第20條。

留用但工資、地點或職務大幅改變

先做:把年資承認與勞動條件變更分開提出異議。

找誰:另看調動五原則,必要時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涉及企業併購法、大量解僱、退休金舊制或跨國移轉

先做:不要只靠勞基法第20條一頁處理全部問題。

找誰:儘早找工會、地方主管機關或勞工法律扶助進行專案確認。

換老闆不是一個足夠精確的法律事實

先查法律雇主、轉讓型態、留用安排與新舊條件;本站不以品牌、股東或負責人變更直接判定第20條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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