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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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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 條
第 五 章 罰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100 條
最新修正:
2021-04-30
條文全文
投保單位、雇主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期日、處分期日、處分字號、違反條文、違反事實及處分金額。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應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違反情節、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第 99 條
第 101 條
所屬主題
雇主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