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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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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
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4 條
最新修正:
2025-12-19
條文全文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
第 33 條
第 35 條
相關函釋
2004-07-01
廢 勞檢一字第 0930031687 號公告
已廢止
公告「九十四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2003-08-22
廢 勞檢一字第 0920047300 號公告
已廢止
公告「九十三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1999-02-19
(88)台勞檢一字第 003550 號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疑 義
1996-04-17
廢 (85)台勞安三字第 113342 號
已廢止
有關事業單位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在同一縣市,得否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三條之規定聯合設置醫療衛生單位疑義
1993-06-10
(82)台勞檢一字第 29912 號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 之疑義一案
1992-04-11
(81)台勞安一字第 04005 號函
勞工檢查時發事業單位未實施自動檢查本如何引用條文
1992-02-27
廢 (81)台勞安一字第 05558 號函
已廢止
釋復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疑義
1992-01-03
廢 (81)台勞檢一字第 34657 號
已廢止
有關違章工廠檢查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雇主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