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監督與檢查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5 條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提出建議;其成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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