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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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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
第 四 章 監督與檢查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5 條
最新修正:
2025-12-19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提出建議;其成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34 條
第 36 條
相關函釋
2004-07-01
廢 勞檢一字第 0930031687 號公告
已廢止
公告「九十四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1992-02-27
廢 (81)台勞安一字第 05558 號函
已廢止
釋復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