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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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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3 條
最新修正:
2025-12-19
條文全文
雇主應負責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使勞工周知。
第 32 條
第 34 條
相關函釋
2004-11-02
勞檢二字第 0930054467 號令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及其附屬相關法令等規定,得依同法第 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予以罰鍰處分之疑義釋示
2004-07-01
廢 勞檢一字第 0930031687 號公告
已廢止
公告「九十四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2003-08-22
廢 勞檢一字第 0920047300 號公告
已廢止
公告「九十三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1999-02-19
(88)台勞檢一字第 003550 號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疑 義
1997-09-01
(86)台勞檢二字第 035975 號
有關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未經檢查合格,於實施勞動檢查時,未當場發現使 用事實之處理原則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雇主等疑義
1993-06-10
(82)台勞檢一字第 29912 號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 之疑義一案
1992-05-13
(81)台勞檢一字第 13303 號
有關事業單位如構成處分要件而予以處分時,應通知「即日」或「限期」 改善之疑義案
1991-11-14
(80)台勞檢二字第 30240 號
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主管機關對每一違反行為應如何處 理及行政處分機關是否可將事業單位作為行政處分之客體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