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2 條

條文全文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應由雇主自行辦理或交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等訓練單位辦理。 前二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與管理、查核、認可、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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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說明

上工前先做與職務及災害預防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雇主應對員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餐飲現場至少要依實際職務涵蓋刀具、油鍋、高溫、瓦斯、電器、清潔化學品、防滑、搬運、火災與緊急處置。

瓦斯、油鍋、高溫與火災要有設備、作業及緊急控制

雇主對爆炸發火物質、電熱能、高溫、高壓氣體、火災與通道等危害,應有必要安全設備及措施。餐廳不能只放滅火器,還要管理瓦斯關閉、油鍋操作、排煙油垢、電器負載、逃生與人員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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