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勞工退休金條例
›
第 49 條
第 六 章 罰則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49 條
最新修正:
2019-05-15
條文全文
雇主違反第八條之一第五項、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之二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置備名冊或保存文件,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第 48 條
第 50 條
相關函釋
2005-05-04
勞動 4字第 0940014490 號公告
公告委任勞工保險局以該局名義辦理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滯納金之加徵、 罰鍰處分及移送行政執行等業務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雇主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