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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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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條
第 六 章 罰則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48 條
最新修正:
2019-05-15
條文全文
事業單位違反第四十條規定,拒絕提供資料或對提出申訴勞工為不利處分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47 條
第 49 條
相關函釋
2005-05-04
勞動 4字第 0940014490 號公告
公告委任勞工保險局以該局名義辦理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滯納金之加徵、 罰鍰處分及移送行政執行等業務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