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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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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條
第 六 章 罰則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50 條
最新修正:
2019-05-15
條文全文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處罰,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罰鍰規定。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應執行而未執行時,應以公務員考績法令相關處罰規定辦理。 第一項收繳之罰鍰,歸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勞工退休基金。
第 49 條
第 51 條
相關函釋
2012-06-28
勞動 4字第 1010131534 號函
雇主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 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依同條例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按月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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