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全文
本法所稱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雇主應採取必要之措施,防治職場霸凌之發生;其僱用勞工人數達下列規模者,並依各款規定辦理:
一、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第 二 章之一 職場霸凌之防治
自2026年7月1日起,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不當言行危害勞工身心,或單次情節重大者,適用職場霸凌專章。雇主應預防;知悉後要立即保護、客觀調查、適當處理、登錄並避免報復。
白話說明為本站編輯整理,屬一般性說明,非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