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 20 條

條文內容

勞資會議開會通知,事業單位應於會議七日前發出,會議之提案應於會議三日前分送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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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要符合通知、出席、決議與紀錄程序

會議通知原則於七日前發出,提案三日前分送;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出席,先協商共識,無法共識時須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紀錄應含法定項目並由主席及記錄人員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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