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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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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第 三 章 勞動事件及刑事案件必要費用之扶助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21 條
最新修正:
2025-12-15
條文全文
經核准扶助之案件,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扶助之要求,致該扶助案件無法進行,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其扶助。 經核准扶助之案件,申請人有第十條第二款或第五款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扶助。 符合第一項或前項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申請人返還已撥付必要費用之全部。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追繳。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費用者,自本次終止或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第二條之扶助。
第 20 條
第 2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