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 26 條

條文內容

地方主管機關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指派之調解人者,得支給調解案件費及調解所衍生之費用。 地方主管機關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委託之民間團體,得支給委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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