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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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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第 二 節 容許應力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12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7
條文全文
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於結構部分所生應力之綜合計算,其容許應力於第十九條第一項附表荷重狀態二之荷重組合,應於百分之十五限定範圍內增值;同表荷重狀態三或荷重狀態四之荷重組合,應於百分之三十限定範圍內增值。
第 11 條
第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