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目錄
- 第 1 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升降機構造特殊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免除本標準全部或部分之適用。 敷設於建築物之升降機,其構造於建築法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 3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升降路:指以牆壁或圍護物圍護,供作搬器升降之通路者。 二、攀登梯:專供升降機操作、維護、檢點等人員使用之梯子。 三、支持塔:用以支持導軌、捲揚用鋼索、或攀
- 第 4 條 升降機結構部分使用之材料,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耐蝕鋁合金等材料,不在此限: 一、CNS 575 規
- 第 5 條 結構部分材料計算應使用之常數如下: ┌────────────────┬──────┬──────┐ │常 數 種 類│ 材料種類 │常 數 值│ ├───────────────
- 第 6 條 升降機之支持樑應為鋼骨、鋼筋水泥或鋼骨水泥構造。
- 第 7 條 結構部分使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彎曲應力、容許抗剪應力及容許承壓應力之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σta=σa σa σca=── 1.15 σ
- 第 8 條 結構部分使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挫曲應力值,應依下式計算: λ<20 時,σk =σca 1 20≦λ≦200 時,σk =─σca ω 式中之σk、σca、ω 及λ分
- 第 9 條 結構部分使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不得大於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值(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乘以下表之焊接效率所得之值。 ┌─┬─┬──────────
- 第 10 條 使用第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材料,其容許應力值及其結構部分焊接處之容許應力值,應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材料之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值以下。
- 第 11 條 結構部分之應力值隨垂直動荷重之位置或大小,以及水平動荷重之方向或大小而變時,應依最大應力值與最小應力值之比及應力值反復變化次數,確認各該規定之容許應力值。
- 第 12 條 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於結構部分所生應力之綜合計算,其容許應力於第十九條第一項附表荷重狀態二之荷重組合,應於百分之十五限定範圍內增值;同表荷重狀態三或荷重狀態四之荷重組合
- 第 13 條 升降機於下表所列各部分使用第四條第一項或其但書規定以外之材料時,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應依下式計算,並依其種類取下表規定之值以上: 材料之抗拉強度 容許應力=
- 第 14 條 搬器底板使用木材時,其纖維方向之容許彎曲應力值,應為下表規定之值以下: ┌────────────────┬──────────┐ │木材之種類 │容許彎曲應力值 │ │ │單位:
- 第 15 條 結構部分承載之荷重種類如下: 一、垂直動荷重。 二、垂直靜荷重。 三、水平動荷重。 四、風荷重。 五、地震荷重。 升降機設置於室內者,前項第四款得不列入計算。
- 第 16 條 機械室之頂樑、地板或基礎與其承載之設計荷重,不得小於下列二款之和: 一、總負荷,包括地板及其上所支持之機具設備等全部之重量。 二、通過該槽輪或捲胴上全部鋼索或鏈條,在積載荷重時張力
- 第 17 條 風荷重應依下式計算: W =qCA ,式中之 W、q、C 及 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W :風荷重(單位:牛頓) q :速度壓(單位:牛頓/平方公尺) C :風力係數 A :受風面
- 第 18 條 地震荷重為相當於升降機之垂直動荷重及垂直靜荷重各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荷重,同時作用於水平方向計算之值。
- 第 19 條 結構部分所用材料之應力值,除不得超過規定之容許應力值外,並應依下表荷重組合計算: ┌────┬─────────────────────────┐ │荷重狀態│荷重之組合 │ ├─
- 第 20 條 結構部分應具有不致因變形而妨礙升降機安全使用之剛性及強度。
- 第 21 條 升降機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升降路。但長跨度工程用升降機不在此限: 一、升降路之出入口、周圍之牆壁或其圍護物須以不燃性材料建造,並使升降路外面之人、物均不能與搬器或配重接觸。 二、每一搬
- 第 22 條 升降機之頂部安全距離及機坑深度,應在下表規定之值以上。但長跨度工程用升降機及液壓升降機不在此限: ┌──────────────┬───────┬───────┐ │升降機之額定速
- 第 23 條 升降路採用塔式結構支持其導軌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自基礎至每十公尺以內高度(工程用升降機為十二公尺以內)之處所及頂部,應固定於建築物或以拉條支持。但如頂部對其承載之全部負荷具有
- 第 24 條 升降機之升降路塔或導軌支持塔之拉條,應不得接近架空電路;以鋼索為拉條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索夾、鬆緊螺旋扣、套管等金屬具拉緊。 二、以鋼索固定用錨腳螺栓或具有同等以上堅固之固
- 第 25 條 升降路塔或導軌支持塔設置之攀登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踏板須等距離設置,其間隔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 二、踏板與最近固定物間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分以上。 三、踏板未設置
- 第 26 條 機坑之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機坑底在地面或地面以下者,須為防水構造,並留有適當空間,以保持操作之安全。 二、設置手動照明設備及停機開關。 三、機坑深度在一.四公尺以上時,須裝設
- 第 27 條 升降機導軌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載人及載貨用之升降機,均須裝置搬器及配重之導軌。 二、導軌、導軌托架、軌夾、魚尾板及其固定器均為鋼製或其他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之材料。 三、導軌使用之鋼
- 第 28 條 升降機之搬器應符合下列規定。但工程用升降機之搬器,得不適用第二款之規定,長跨度工程用升降機之搬器,得不適用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規定: 一、能耐搬器內之人或物所引起之衝擊之堅固構造。 二
- 第 29 條 升降機積載荷重值,應視其搬器種類,取下表規定之值以上: ┌────────────────┬─────────────┐ │搬器種類 │積載荷重值ω(公斤) │ ├──┬─────
- 第 30 條 升降機之電動機、牽引機、控制器等與牆或柱之間隔,應留有三十公分(液壓升降機之主要機器與牆或柱之間隔為五十公分)之保養空間。但無阻礙管理保養時,不在此限。
- 第 31 條 每一升降機搬器應設置專用之原動機、控制裝置及升降裝置。但雙層升降機不在此限。
- 第 32 條 升降裝置之捲胴、軸、銷等重要配件,應具有充分強度,且不得有妨礙升降裝置動作之磨耗、變形、裂隙等缺陷。
- 第 33 條 升降機之升降裝置,除使用液壓或氣壓為動力者外,應置備制動器。 前項之制動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配重之升降機,制動轉矩值須為承載相當於積載荷重時,其升降裝置最大轉矩值之一.二倍
- 第 34 條 升降機之槽輪節圓直徑與通過該槽輪之捲揚用鋼索直徑之比值,以及捲揚機之捲胴節圓直徑與捲進該捲胴之鋼索直徑之比值,應在四十以上。但升降機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與鋼索直徑之比值得在三十六以
- 第 35 條 升降機之有槽式捲胴捲進鋼索時,鋼索中心線與所進入槽中心線間之夾角,應在四度以下。 升降機使用無槽式捲胴時,其遊角應在二度以下。
- 第 36 條 升降機之捲揚用鋼索與搬器、配重等物體之緊結部分,每條應以合金套筒或鋼套內附自動緊縮式楔子固定。但捲胴式升降機之捲揚用鋼索與捲揚機捲胴之緊結部分,得每條以壓夾固定。 工程用升降機之捲
- 第 37 條 升降機應設置下列裝置: 一、搬器及升降路上所有出入口之任一門扉未完全關閉前,升降機不能開動,及升降機在開動中任一門扉開啟時,能停止搬器升降之連鎖裝置。 二、搬器未停止於升降路出入口
- 第 38 條 升降機除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外,應設置下列裝置: 一、防止因閥或液壓缸等之水或油洩漏,引起搬器下降之裝置,以及防止液壓過度上升之裝置。 二、防止柱塞自油壓缸脫離之裝置。 三、能保持油溫
- 第 39 條 長跨度工程用升降機除依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外,並應設置下列裝置: 一、搬器升降之警報裝置。 二、易於矯正搬器傾斜之裝置。 三、在前款搬器傾斜未超過十分之一時,能自動切斷動力之裝置。
- 第 40 條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安全裝置,應為漸進式停止裝置。但對額定速率在每秒○.七五公尺以下之升降機,得採用立即式停止裝置。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終點極限開關,應符合下列規
- 第 41 條 升降機應設停電或其他緊急情況發生時,能自搬器內對外連絡之裝置。但載貨用及工程用升降機,於安全無礙時,不在此限。
- 第 42 條 無機房式升降機應設置下列裝置: 一、維護保養照明裝置。 二、受電盤主開關。 三、控制盤置於升降路外時,控制盤與搬器間聯絡之對講機。 四、於保養或維修時,應具有適當照明、圍欄及防止搬
- 第 43 條 升降機之電磁接觸器之操作回路如接地時,該電磁接觸器有被接通之虞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線圈之一端聯接於接地側之電線。 二、線圈與接地側之電線間,不得設置開關器。
- 第 44 條 升降機之運轉用回路與緊急信號用回路或電話用回路,不得併集於同一電纜。
- 第 45 條 升降機使用之鋼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全係數依下式計算;並依種類取下表所列之值以上。但揚程在五十公尺以下之升降機,其鋼索自重及槽輪阻力不予計入: 鋼索之斷裂荷重 安全係數=───
- 第 46 條 升降機捲揚用滾子鏈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全係數依下式計算,其值須在十以上: 鏈條之斷裂荷重 安全係數=────────── 鏈條所承受之最大荷重 二、升降機適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 第 47 條 結構部分之鋼材實施焊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電弧焊接。 二、使用符合 CNS 13719、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焊接材料。 三、不得在攝氏零度以下之場所實施焊接。但母材經預熱
- 第 48 條 結構部分之鉚釘孔及螺栓孔,應使用鑽孔機鑽成光滑之孔,且不得有迴紋或粗糙不平之旋紋。
- 第 49 條 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銷、鍵及栓等,除使用高張力螺栓摩擦接合者外,應設有防止鬆弛或脫落之設施。
- 第 50 條 升降機之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氣部分依本標準及電業法相關規定為之。 二、機器、配件、槽輪等予以有效之支承及固定,任何機件不得鬆弛或移位。但樓地板合於本標準之強度要求時,支持樑
- 第 51 條 升降機之操作方法及故障時之處置方式等,應揭示於明顯易見處。 升降機應於搬器內顯而易見之場所,置有標示下列事項之銘牌: 一、製造者名稱。 二、用途。 三、積載荷重。 四、如屬載人用升
- 第 52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