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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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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第 五 節 升降路等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30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7
條文全文
升降機之電動機、牽引機、控制器等與牆或柱之間隔,應留有三十公分(液壓升降機之主要機器與牆或柱之間隔為五十公分)之保養空間。但無阻礙管理保養時,不在此限。
第 29 條
第 3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