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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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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
第 一 節 升降裝置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34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7
條文全文
升降機之槽輪節圓直徑與通過該槽輪之捲揚用鋼索直徑之比值,以及捲揚機之捲胴節圓直徑與捲進該捲胴之鋼索直徑之比值,應在四十以上。但升降機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與鋼索直徑之比值得在三十六以上: 一、捲揚用鋼索與通過該槽輪接觸長度在槽輪周長之四分之一以下者。 二、揚程在十三公尺以下者。 三、額定速率在每秒○.七五公尺以下者。 四、積載荷重在三百二十公斤以下者。
第 33 條
第 3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