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安全資料表、清單、揭示及通識措施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 14 條

條文全文

前條所定混合物屬同一種類之化學品,其濃度不同而危害成分、用途及危害性相同時,得使用同一份安全資料表,但應註明不同化學品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