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安全資料表、清單、揭示及通識措施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 15 條

條文全文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應依實際狀況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適時更新,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前項安全資料表更新之內容、日期、版次等更新紀錄,應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