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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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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第 三 章 安全資料表、清單、揭示及通識措施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 14 條
最新修正:
2018-11-09
條文全文
前條所定混合物屬同一種類之化學品,其濃度不同而危害成分、用途及危害性相同時,得使用同一份安全資料表,但應註明不同化學品名稱。
第 13 條
第 1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