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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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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8 條
第 四 節 高壓氣體容器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58 條
最新修正:
2025-12-23
條文全文
檢查機構對經定期檢查合格之高壓氣體容器,應依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之期限,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但固定於車輛之罐槽體者,應重新換發新證。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高壓氣體容器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四十六),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第 157-1 條
第 159 條
相關函釋
2001-03-22
(90)台勞安二字第 0008941 號
高壓氣體容器之定期檢查期限,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辦理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