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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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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第 一 章 總則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7 條
最新修正:
2025-12-23
條文全文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由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以下合稱檢查機構)實施。 前項檢查所必要之檢查合格證,由檢查機構核發。
第 6 條
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