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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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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命令
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第 10 條
最新修正:
2005-01-25
條文全文
得標廠商申請職前訓練經費補助,有第八條規定情事之一或有虛偽浮報情事者,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 9 條
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