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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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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之職前訓練經費補助,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執行機關)受理申請。
- 第 3 條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履約期間得依下列方式,安排僱用之原住民於待工期間參加職…
- 第 4 條得標廠商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職前訓練得向執行機關申請補助經費,其訓練時數視各該訓…
- 第 5 條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辦理訓練之得標廠商應於訓練前備妥訓練計畫書一式十份,由執行機…
- 第 6 條執行機關於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後,應通知得標廠商。 前項補助經費額度,以每人每小時新…
- 第 7 條得標廠商應於訓練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附經費領據及訓練成果相關資料,向執行機關辦理請…
- 第 8 條得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或申請要件不符。 二…
- 第 9 條執行機關應就核定補助之職前訓練訂定查核計畫,得標廠商辦理不善者,應限期令其改善;…
- 第 10 條得標廠商申請職前訓練經費補助,有第八條規定情事之一或有虛偽浮報情事者,應繳回已領…
- 第 11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