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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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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命令
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第 7 條
最新修正:
2005-01-25
條文全文
得標廠商應於訓練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附經費領據及訓練成果相關資料,向執行機關辦理請款及經費核銷事宜。 所稱訓練成果,應包含結訓學員成績、教學日誌、學員出、退勤紀錄、授課相關照片資料。
第 6 條
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