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第 7 條

條文全文

得標廠商應於訓練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附經費領據及訓練成果相關資料,向執行機關辦理請款及經費核銷事宜。 所稱訓練成果,應包含結訓學員成績、教學日誌、學員出、退勤紀錄、授課相關照片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