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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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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命令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最新修正:
2025-09-12
條文全文
本辦法適用對象係指香港或澳門居民,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或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華僑身分者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
第 1 條
第 3 條
相關函釋
2000-12-01
(89)台勞職外字第 0223038 號
有關警察局函詢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已取得華僑身分之香港澳門地 區人民在臺工作及管理等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