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條文全文

申請聘僱第二條所定人員,應由雇主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二條所定人員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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