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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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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命令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最新修正:
2025-09-12
條文全文
雇主聘僱第二條所定人員在臺灣地區從事工作,得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第 4 條
第 6 條
相關函釋
2000-12-01
(89)台勞職外字第 0223038 號
有關警察局函詢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已取得華僑身分之香港澳門地 區人民在臺工作及管理等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