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穩定及促進就業

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第 10 條

條文全文

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初次尋職青年,符合未在學、未受僱從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且連續達六十日者,於尋職期間完成職業心理測驗等求職準備、接受職涯輔導服務及推介服務,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尋職津貼。 前項青年受僱從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達一定期間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就業獎勵。 第一項尋職津貼及前項就業獎勵,合併最高發給新臺幣四萬八千元。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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