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
第 10 條
第 三 章 穩定及促進就業
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第 10 條
最新修正:
2025-12-16
條文全文
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初次尋職青年,符合未在學、未受僱從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且連續達六十日者,於尋職期間完成職業心理測驗等求職準備、接受職涯輔導服務及推介服務,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尋職津貼。 前項青年受僱從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達一定期間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就業獎勵。 第一項尋職津貼及前項就業獎勵,合併最高發給新臺幣四萬八千元。
第 9 條
第 11 條
相關函釋
2025-08-28
勞動發綜字第 1140513438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委任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辦理「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 定就業辦法」所定提升勞工技能、穩定及促進就業等相關業務,並自即日 生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