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發津貼或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追還之: 一、不實申領經查證屬實。 二、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調整支援措施執行情形。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之情事。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依前項規定追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申請人返還之。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全文 29 條目前尚未生效。
施行日期由勞動部另定;截至查核日尚未施行。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施行狀態(查核:2026-08-12)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發津貼或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追還之: 一、不實申領經查證屬實。 二、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調整支援措施執行情形。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之情事。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依前項規定追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申請人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