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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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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辦法依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 第 3 條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之本國籍國民,及與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
第 二 章 受損勞工之認定
- 第 4 條勞工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申請受損認定,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所屬企業登記設立滿…
- 第 5 條符合前條規定之勞工,得於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經濟部…
- 第 6 條勞工申請受損認定,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勞工保險…
- 第 7 條勞工提出受損認定申請後,受理單位應於收件後五日內將申請案件轉送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
- 第 8 條受損勞工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所屬企業於申請日前六個月之每月國內營業額與上一年度…
- 第 9 條受損勞工之認定,由本部邀集經濟部、財政部及勞工所屬企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
- 第 10 條經前條認定為受損勞工者,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個案需求協助申請各項調整支援措施。
- 第 11 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勞工申請受損認定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處理。
第 三 章 預為輔導調整支援措施
- 第 12 條勞工得申請預為輔導調整支援措施如下: 一、補助參加職業訓練。 二、補助參加技術士…
- 第 13 條企業得申請預為輔導調整支援措施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勞工所屬企…
- 第 14 條本部為提升勞工技能,得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補助在職勞工參加職業訓練,申請作業規…
- 第 15 條勞工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得申請檢定費用補助,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四。
- 第 16 條企業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五。
第 四 章 加強輔導及受損調整支援措施
- 第 17 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勞工,得申請加強輔導及受損調整支援措施如下: 一…
- 第 18 條企業得申請之加強輔導及受損調整支援措施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在…
- 第 19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運用下列促進就業工具,提供失業勞工就業協助: 一、推介勞工參加…
- 第 20 條勞工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十二。
- 第 21 條勞工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十三。
- 第 22 條企業申請在職勞工薪資補貼,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十四。
- 第 23 條企業申請僱用失業勞工獎助,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