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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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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第 二 節 容許應力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11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7
條文全文
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於第二十條第一項表中荷重狀態 B 之荷重組合,應於百分之十五限定範圍內增值;同表中荷重狀態 C 之荷重組合,應於百分之三十限定範圍內增值。
第 10 條
第 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