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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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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條
第 四 節 駕駛室及駕駛台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56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7
條文全文
下列起重機,應設駕駛室: 一、設置於顯著飛散粉塵場所者。 二、設置於顯著低溫場所者。 三、設置於屋外者。但不易設置且經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以外之起重機,應設置駕駛台。但於地面上操作之起重機,得免設駕駛室及駕駛台。
第 55 條
第 5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