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56 條

條文內容

下列起重機,應設駕駛室: 一、設置於顯著飛散粉塵場所者。 二、設置於顯著低溫場所者。 三、設置於屋外者。但不易設置且經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以外之起重機,應設置駕駛台。但於地面上操作之起重機,得免設駕駛室及駕駛台。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