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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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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命令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 8 條
最新修正:
2023-12-28
條文全文
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逾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期限。 二、申訴書未於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期限內補正。 三、同一性騷擾事件已調查完成或已作成處分。 四、同一性騷擾事件於處分作成前,已撤回申訴,重行再提起申訴。
第 7 條
第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