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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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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22 條
第 二 節 構造
條文內容
將第三十五條但書規定之未補強之孔設置於端板時,應以不致使人孔周圍及端板彎緣部發生過剩應力集中之方法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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