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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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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材料
- 第 3 條第一種壓力容器之主要材料,應為鋼鐵材料或非鐵系金屬材料,且各該材料對應最高使用壓…
- 第 4 條第一種壓力容器或第一種壓力容器之受壓部分,不得使用附表一規定之材料。
- 第 5 條材料之容許抗拉應力,應依下列規定。但鑄造件,不在此限: 一、鋼鐵材料及非鐵系金屬…
- 第 6 條鑄造件之容許抗拉應力,應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鑄鐵件之容許抗拉應力,取下列規定算…
- 第 7 條護面鋼之容許抗拉應力,依下式計算: σa1t1+σa2t2 σa =──────…
- 第 8 條鑄鐵以外之材料之容許壓縮應力,取與容許抗拉應力相等之值。 鑄鐵之容許壓縮應力,取…
- 第 9 條材料之容許彎曲應力,取容許抗拉應力之一點五倍之值。 鋼鐵材料及非鐵系金屬材料之使…
- 第 10 條材料之容許剪應力,取容許抗拉應力之百分之八十之值。
第 二 節 構造
- 第 11 條管之厚度,應在最小厚度以上。 管以外之部分,其厚度應在最小厚度減去零點二五毫米或…
- 第 12 條胴體或其他承受壓力部分所使用之板之厚度,應依下列規定: 一、碳鋼鋼板及低合金鋼鋼…
- 第 13 條胴體或其他承受壓力部分所使用之板之腐蝕裕度,應在一毫米以上。但碳鋼鋼料及低合金鋼…
- 第 14 條內面承受壓力之圓筒胴體或球形胴體之板,其最小厚度應取於承受最高使用壓力時,發生於…
- 第 15 條外面承受壓力之圓筒胴體之板,其最小厚度應取於承受最高使用壓力之三倍之壓力時,發生…
- 第 16 條內面承受壓力之圓錐胴體之板之最小厚度,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圓錐胴體裝接於圓筒胴體…
- 第 17 條外面承受壓力之圓錐胴體之板之最小厚度,準用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 第 18 條內面承受壓力之管之最小厚度,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外面承受壓力之管之最小厚度,準用…
- 第 19 條全半球型端板以外之端板之厚度,應在無縫胴體板之最小厚度以上。
- 第 20 條端板應有不致使其發生過剩應力集中之形狀。
- 第 21 條中低面承受壓力之端板,且形成球面之部分未以牽條支撐者,其最小厚度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 第 22 條將第三十五條但書規定之未補強之孔設置於端板時,應以不致使人孔周圍及端板彎緣部發生…
- 第 23 條內面承受壓力之圓錐體型端板及中低面承受壓力之碟型蓋板設有鎖緊螺栓用之凸緣者,該端…
- 第 24 條構成球面之一部且未以牽條支撐之端板,其中高面承受壓力時之最小厚度,應取下列規定值…
- 第 25 條構成球面之一部且未以牽條支撐之鑄鐵製端板,其中高面承受壓力時之最小厚度,就該端板…
- 第 26 條外面承受壓力之圓錐體型端板之最小厚度,準用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 第 27 條平型端板、平型蓋板、平型底板等未以牽條支撐之平板及將夾套熔接於胴體時之夾套封閉部…
- 第 28 條熱交換器及其類似設備之未以管牽條支撐之平型管板及具有平型蓋板功能之平型管板,其各…
- 第 29 條二管板固定式熱交換器因其胴體及管之伸縮狀態,致在胴體及管所生之應力值分別超過各該…
- 第 30 條牽條之斷面積,應在承受最高使用壓力時,於該斷面所生之應力與該斷面之容許抗拉應力除…
- 第 31 條以牽條支撐之板之厚度,應在八毫米以上。但棒牽條以熔接方法裝設者,不在此限。 前項…
- 第 32 條以牽條支撐之平板、熱交換器及其類似設備之平型管板之最小厚度,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 第 33 條為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之清掃及檢查,應在其胴體或端板設置下列之孔。但受第一種壓…
- 第 34 條第一種壓力容器於作業中有檢視內部狀況之必要者,得於其胴體或端板設置玻璃製之窺視窗…
- 第 35 條設置於胴體、端板等之孔,應以具有充分強度之補強材實施補強。但在孔之周邊無發生過剩…
- 第 36 條外徑超過九十毫米之管及管台,不得以螺紋旋裝之方法裝設於最高使用壓力超過一MPa之…
- 第 37 條於胴體、端板或管板等裝設管、管台等時,應採取使其接合部具有安全所必要強度之方法實…
- 第 38 條胴體之凸緣應視其種類,使用符合國家標準 CNS 七一一八「鐵金屬製管凸緣之壓力定…
- 第 39 條於中低面承受壓力之碟型蓋板所設之鎖緊螺栓用之凸緣之最小厚度,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 第 40 條作業中須經常拆卸之蓋板,其鎖緊用螺栓應有必要之安全強度。
第 三 節 製作及水壓試驗
- 第 41 條第一種壓力容器受壓部分之熔接,應依本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實施。但對於不發生應力或僅…
- 第 42 條熔接時,應採用使其熔接部具有必要安全強度之方法實施。 有產生顯著彎曲應力之虞之部…
- 第 43 條熔接部及距離熔接金屬邊緣六毫米以內之部分,不得開孔。但熔接部經放射線透射試驗合格…
- 第 44 條熔接部之容許抗拉應力,應取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算得之值乘以熔接接頭效率所得之值。 前…
- 第 45 條碳鋼及合金鋼之熔接部,應實施熔接後熱處理。但止漏熔接部、沃斯田鐵系不銹鋼之熔接及…
- 第 46 條熔接部應充分熔入,且不得有龜裂、熔蝕、重疊、熔池、夾渣或氣孔等有害缺陷。
- 第 47 條熔接部應依下列規定製作試驗板,並經實施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機械試驗合格:…
- 第 48 條試驗板應與符合國家標準或與其同等以上之標準規定之母材同規格及同種類,並由具有同一…
- 第 49 條試驗板實施機械試驗時,其機械試驗種類及試驗片數量,應視其試驗板厚度,依附表五之規…
- 第 50 條抗拉試驗方法及抗拉試驗片之形狀、尺寸,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一二四五五「對接熔…
- 第 51 條實施抗拉試驗時,其試驗片之抗拉強度,應依母材種類分別在下列規定值以上: 一、百分…
- 第 52 條正面彎曲試驗片、背面彎曲試驗片、側面彎曲試驗片、縱向彎曲試驗片之形狀、尺寸與各該…
- 第 53 條彎曲試驗結果,在試驗片之熔接部外側發生長度超過三毫米之龜裂者,為不合格。但位於角…
- 第 54 條衝擊試驗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三○三四「金屬材料衝擊試驗法」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
- 第 55 條衝擊試驗之合格認定,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九七八八「壓力容器通則」或與其同等之…
- 第 56 條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三條規定認定機械試驗不合格者,或依前條認定衝擊試驗不合格,其…
- 第 57 條抗拉試驗或彎曲試驗之再試驗,應自試驗結果不合格試驗片之同一試驗板,或於同時製作之…
- 第 58 條下列各款物件之熔接接頭,應就其全線實施放射線透射試驗,且其試驗結果應符合第六十條…
- 第 59 條應實施放射線透射試驗之熔接接頭,其補強層應不妨礙實施放射線透射試驗。 使用背面墊…
- 第 60 條放射線透射試驗方法及試驗結果,應視母材種類,分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不銹鋼鋼…
- 第 61 條對於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熔接接頭,除厚度在十毫米以下之熔接部、沃斯田鐵系不…
- 第 62 條對於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熔接接頭與因存有放射性物質、致死物質等有害性內容物而…
- 第 63 條適用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應就其全長實施滲透探傷試驗,且該試驗結果,應符合第三項…
- 第 64 條放射線透射試驗結果未符合第六十條規定者,應視其接頭種類,分別依下列規定實施補修及…
- 第 65 條第一種壓力容器應依其種類,分別依下列規定之壓力實施水壓試驗,且不得有異狀: 一、…
第 四 節 附屬品
- 第 66 條第一種壓力容器應在承受不同壓力之部分,分別裝設能保持其內部壓力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
- 第 67 條最高使用壓力超過零點一 MPa 之第一種壓力容器,裝設之揚程在閥座口徑之十五分之…
- 第 68 條將鄰接二座以上之第一種壓力容器連結使用,且各該壓力容器間均未設閥者,該連結使用之…
- 第 69 條第一種壓力容器蓋板之急速開閉裝置,應具有該壓力容器內部殘留壓力未與外部壓力相等時…
- 第 70 條第一種壓力容器裝設壓力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容易察知旋塞或閥之開閉狀況。 二、…
- 第 71 條第一種壓力容器應裝設能表示其內部流體溫度之溫度計。但使用時,其材料溫度無超過該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