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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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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條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41 條
第 三 節 製作及水壓試驗
條文內容
第一種壓力容器受壓部分之熔接,應依本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實施。但對於不發生應力或僅發生壓縮應力之部分實施熔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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