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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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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第 二 節 構造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27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7
條文全文
平型端板、平型蓋板、平型底板等未以牽條支撐之平板及將夾套熔接於胴體時之夾套封閉部,其最小厚度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夾套封閉部,應有不致使其發生過剩應力集中之形狀。
第 26 條
第 2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