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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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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第 二 節 構造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31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7
條文全文
以牽條支撐之板之厚度,應在八毫米以上。但棒牽條以熔接方法裝設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棒牽條,應有不致使其熔接部發生過剩應力集中之節距。
第 30 條
第 3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