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節 構造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31 條

條文全文

以牽條支撐之板之厚度,應在八毫米以上。但棒牽條以熔接方法裝設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棒牽條,應有不致使其熔接部發生過剩應力集中之節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