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節 製作及水壓試驗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44 條

條文全文

熔接部之容許抗拉應力,應取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算得之值乘以熔接接頭效率所得之值。 前項熔接接頭效率,應取附表四規定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