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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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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條
第 三 節 製作及水壓試驗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43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7
條文全文
熔接部及距離熔接金屬邊緣六毫米以內之部分,不得開孔。但熔接部經放射線透射試驗合格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放射線透射試驗,應自孔之中心起算向二側在孔徑之一點五倍以上之範圍內實施。
第 42 條
第 4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