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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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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條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55 條
第 三 節 製作及水壓試驗
條文內容
衝擊試驗之合格認定,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九七八八「壓力容器通則」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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