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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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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第 二 節 構造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18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7
條文全文
內面承受壓力之管之最小厚度,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外面承受壓力之管之最小厚度,準用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U 字型管之中心線,應有不致使該 U 字型管發生過剩應力集中之彎曲半徑。 於管之端部切削螺紋時,該管為內面承受壓力者,該螺紋部之管厚應取依第一項規定之管最小厚度加螺紋高度之值,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端部切削螺紋之管,該管為外面承受壓力者,該螺紋部之管厚應取依第二項規定之管最小厚度加螺紋高度之值,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 17 條
第 1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