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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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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11 條
第 二 節 構造
條文內容
管之厚度,應在最小厚度以上。 管以外之部分,其厚度應在最小厚度減去零點二五毫米或減去標稱厚度之百分之六之值中較小之值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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