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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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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
第 二 節 構造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35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7
條文全文
設置於胴體、端板等之孔,應以具有充分強度之補強材實施補強。但在孔之周邊無發生過剩應力集中情形之虞者,不在此限。
第 34 條
第 3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