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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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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條
第 二 節 構造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37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7
條文全文
於胴體、端板或管板等裝設管、管台等時,應採取使其接合部具有安全所必要強度之方法實施。 對於發生引火性或毒性蒸氣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於其胴體、管板等所設之孔裝設管及其他類似物件時,應實施止漏熔接。
第 36 條
第 38 條